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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行政许可(确认)工作监督制度

日期:2019-10-12 11:55:00  浏览:0  来源:怒江统战部 作者:


怒江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行政许可(确认)工作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划行政许可(确认)行为,加强对规划行政许可(确认)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怒江州纪检监察(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政协机关纪检组)负责我部门行政许可(确认)的监督工作;接受州人大、政府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条 怒江州侨办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具体受理行政许可(确认)申请和办理行政许可(确认)事项的单位(科室)及其工作人员承担具体责任。

  第四条 实施行政许可(确认)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实施行政许可(确认)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不得擅自增加环节和程序。

  第六条 统一以怒江州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确认)行为,内设单位(科室)不得以自己或其他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确认)。

  第七条 州级以上人民政府已明令撤消的行政许可(确认)项目,不得以任何变通方式继续审批或确认。

  第八条 内设有关单位(科室)应当根据行政许可(确认)事项制定明确、规范的规则和程序。

第九条 我部门将依法对下列内容在怒江州统一战线网站予以公示,并通过办事指南、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

   (一)行政许可(确认)项目名称及其法律依据;

 (二)申请行政许可(确认)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文件;

 (四)申请书文本;

 (五)办理行政许可(确认)事项的法定期限;

   (六)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确认)的法定流程;

   (七)办理行政许可(确认)事项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我部门行政许可(确认)申请的受理和行政许可(确认)决定的送达,统一由县(市)侨务部门汇总送达州侨办。

  第十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确认)申请,认为申请事项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确认)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不属于我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十二条 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确认)申请,确属我部门责权范围的申请事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门的要求交齐全部补充申请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三条 在受理、审批、决定行政许可(确认)过程中,应当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受理行政许可(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或者承诺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确认)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确认)决定;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确认)决定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加强行政许可(确认)事项档案管理,在实施行政许可(确认)和对行政许可(确认)相对人监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应当全部存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我部门有违法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确认)的,有权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七条 我部门将采取下列形式对内设单位(科室)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

  (一)采取明察暗访的形式,开展行政许可监督巡察;

  (二)对实施行政许可(确认)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质询;

  (三)对受理的行政许可(确认)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确认)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确认)的公民予以行政许可(确认)决定而造成损失的;

    (三)在办理行政许可(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四)利用办理行政许可(确认)过程中之机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确认)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确认)的公民予以行政许可(确认)决定而造成损失的;在办理行政许可(确认)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许可(确认)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责令改正,视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责令退还违法违纪收取的费用;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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