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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WSC-1100620000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业务手册
中共怒江州委统战部
2019年9月30日发布
目 录
前言
一、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受理范围
二、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理依据
三、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机构
四、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申请办理条件
五、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申请材料
六、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
(二)复审时限
(三)批准和签发时限
七、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收费
八、华侨回国定居证
九、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批
(四)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制作及送达
十一、咨询及进程查询
十二、监督投诉
(一)投诉举报范围
(二)投诉举报途径
(三)结果处理
附件:
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华侨回国定居证
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图
前 言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业务手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云南省公安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云侨办发〔2014〕6号)文件编写,用于规范统一全省各级侨务部门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业务手册》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业务手册
一、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受理范围
(一)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符合《云南省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实施办法》(云侨办发〔2014〕6号)规定,具备华侨回国定居申请条件的个人。
(二)申请人申请回国定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华侨身份界定条件;
2.本人在国内户籍信息已被公安户籍部门注销;
3.本人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
(三)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在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稳定的住所。即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具有以下之一的居住保障:
(1)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
(2)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有自有房产并承诺承担其回国后的居住保障。
3.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即申请回国定居的华侨具有以下之一的生活保障:
(1)本人在国内有足够的积蓄或在国外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
(2)本人受聘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3)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四)符合上述申请回国定居条件的华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非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
1.以解决夫妻、父母与子女团聚的;
2.因监护、抚养或赡养原因需要的;
3.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籍地定居的;
4.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二、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理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
(二)根据国务院侨办 公安部 外交部《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第三条“华侨回国定居的申请,由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受理”和第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公安机关,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备案”之规定。
三、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机构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由省、市、县三级侨务部门共同完成,其中:县级侨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材料、会同同级公安户籍部门进行初审;市级侨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治安部门进行复审;省级侨务部门负责审批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四、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理条件
(一)华侨申请回国定居,拟在户籍注销地定居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3个月,或者连续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2.有稳定的住所:
(1)本人或配偶在当地有自有房产;
(2)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有自有房产并承诺承担其回国后的居住保障。
3.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1)本人在国内有足够的积蓄或在国外有退休金、养老金可转回国内领取;
(2)本人受聘于国内企事业单位或者自主创业,有稳定的收入;
(3)本人在国内亲属作为担保人承诺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
(二)符合上述(一)条件的华侨,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向非户籍注销地侨务部门提出定居申请:
1.以解决夫妻、父母与子女团聚的;
2.因监护、抚养或赡养原因需要的;
3.16周岁以下的华侨子女,申请到父母或具备抚养、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直系亲属户籍地定居的;
4.符合拟申请定居地有关落户条件的。
五、华侨回国定居审批申请材料
(一)华侨申请回原户籍注销地定居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的《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附件1),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写,本人签字、盖章(手印);
2、本人填写的《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附件2),因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的,可由他人代写,本人签字、盖章(手印);
3、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
4、近两年内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
5、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它有效的中国旅行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国外合法居留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其它可以证明其合法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7、申请人合法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由担保人承诺承担申请人的居住保障的,提供与担保人的关系公证,担保人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居民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和担保公证书;
8、申请人(或担保人)声明的“个人生活保障承诺书”(或“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承诺书”);
(二)申请到非户籍注销地定居,需提供以下材料:
1、提供上述(一)第1-8项申请材料;
2、属于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条件中第(二)、1.2.3.项规定的,提供相应的关系公证;
3、属于华侨回国定居申请办理条件中第(二)、4.项规定的,提供相应具备落户条件的证明材料。
(详见附件5)
六、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办理时限
(一)受理时限
受理申请的县(县、区、市)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初审、配合同级公安户籍部门核查申请人在国内户籍销存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核。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二)复审时限
市(州、市)委统战部收到下一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信息、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国保重点人员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审批。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三)批准和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
省委统战部收到州(市)委统战部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批工作。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受理机关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办结时限:6个工作日。
各级统战部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质疑的,可以会同公安机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各级统战部的规定办理工作时间。
(四)《华侨回国定居证》送达时限
经批准并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委统战部侨办通过交换或机要通信送达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七、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收费
不收费。
八、华侨回国定居证
对符合华侨回国定居条件的,省委统战部予以批准并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附件3)。
九、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附件4)
(一)申请
1.提交方式:申请人向拟定居地所在县(区、市)统战部提交申请材料。
2.提交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
(二)受理
各受理点(县、区、市委统战部)工作人员应当场核验材料,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当场告知原因。
(三)审批
1.受理申请的县(县、区、市)统战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的初审、配合同级公安户籍部门核查申请人在国内户籍销存信息。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上一级部门审核。
2.市(州、市)级统战部收到下一级统战部的上报材料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配合同级公安机关核查申请人出入境记录信息、出入境证件签发信息、国保重点人员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上一级统战部门审批。
3.省级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收到州(市)统战部的上报材料后,应及时完成审批工作。批准华侨回国定居的,应当签发《华侨回国定居证》;不予批准的,除涉及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由受理机关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
(四)《华侨回国定居证》的制作及送达
《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委统战部统一印制。经批准并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由省委统战部送达华侨回国定居申请的受理机关,由受理机关通知华侨本人或者受委托的国内亲属领取。
《华侨回国定居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签发之日起生效。华侨本人应在《华侨回国定居证》有效期内到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落户登记手续。《华侨回国定居证》在有效期内损毁或遗失的,华侨本人应及时向签发机关提出换发、补发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常住户口恢复或落户登记手续的,需向受理机关重新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证》。
十、咨询及进程查询
(一)申请人可登录怒江州统战部门户网站,(http://tzb.nujiang.cn)查询华侨回国定居办理程序、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等相关信息;
(二)申请人可向云南省、各州(市)、县(区、市)委统战部来信或电话咨询回国定居办理程序、需要准备的申请材料及办理进度等相关信息。
(三)怒江州委统战部港澳台和侨务工作科:
咨询电话:0886-0888003 传真:0886-0888003
电子邮箱:Njtzb999@163.com
地 址:怒江州泸水市州级行政中心A313 邮编:673199
十一、监督投诉
(一)投诉举报范围
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过程中遇到以下情形之一,可向对受理部门或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投诉:
1.对符合办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的;
3.在受理、办理华侨回国定居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二)投诉举报途径
1.电话投诉:电话:0886-3636738。
2.信函投诉:纪检监察(州纪委监委派驻州政协机关纪检组),通讯地址:怒江州泸水市六库镇州级行政中心四楼,邮政编码:673199。
(三)结果处理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不予受理、办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办理华侨回国定居条件,予以受理、办理,造成影响的;
3.不按规定时限完成办理工作的;
4.在华侨回国定居受理、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取、收受好处的。
附件:1.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华侨回国定居证
4.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图
5.申请材料汇总表
附件1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个人基本情况 | ||||||||||||||
姓名 | 曾用名 | 外文姓名 | 二寸彩色 免冠近照 |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
出生地 | 籍贯 | 文化程度 | ||||||||||||
职业 | 婚姻状况 | 未婚□ 已婚□ 丧偶□ 离异□ | ||||||||||||
联系方式 | 电话: | 手机: | 电子邮件: | |||||||||||
出入境证件名称及号码 | ||||||||||||||
是否加入他国国籍 | 是□ 否□ | 未了结刑事案件 | 有□ 无□ | |||||||||||
最近入境口岸及日期 | 本人于年月日从口岸入境 | |||||||||||||
在国外居住时间 | ||||||||||||||
居住国居留权 类别 | 永久□ 长期□ 其他□ | 居住国居留证名称 | ||||||||||||
居留证号码: | ||||||||||||||
有效期至年月日 | ||||||||||||||
原户籍注销时间 | 原户籍于年月日注销 | |||||||||||||
出国前本人户籍地址: | ||||||||||||||
拟定居地址:州(市)县(市、区) | ||||||||||||||
回国定居理由 | 夫妻团聚□ 投亲□ 养老□ 人才□ 投资□ 其他□ (请说明) | |||||||||||||
生活保障来源 | 工作□ 经商□ 养老金□ 其他□ (请说明) | |||||||||||||
拟定居地住所情况 | 本人名下房产□ 亲属名下房产□ 其他□ (请说明) 住所地址: | |||||||||||||
主要亲属情况 | ||||||||||||||
类别 | 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家庭住址 | 联系电话 | |||||||||
国(境)内 | ||||||||||||||
国(境)外 | ||||||||||||||
个人国外简要经历 | ||||||||||||||
声明:本人保证所填内容属实,所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均真实、合法,并愿意接受此申请过程中的任何查询。如有虚假或隐瞒将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 申请日期年月日 | ||||||||||||||
备注 |
注:1.本表同时适用于申请人换领或补领回国定居证。
2.申请人有其他情况,请填写在备注栏或另附页说明。
3.申请人若未满16周岁,可以由其监护人代为填写申请表。
附件2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本人性别出生日期
持(国家)(居留证件类型),
号码为。现申请回中国云南省(州/市)定居并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
特此声明。
申请人(签名):
声明地点:
在场见证人:
在场见证人:
年月日
附件3
华侨回国定居证(存根) 〔 〕第 号 经批准,同意的中国公民,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类别,号码,到定居。 批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
-------------裁剪线-------------------骑缝章-------------
华侨回国定居证 〔 〕第 号 经批准,同意的中国公民,性别,出生日期,出入境证件类别,号码,到定居。 批准机关印章: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年月日 |
附件4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流程图
附件5
申请材料汇总表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规格、数量 | 要求 | 适用情形 | 备注 |
1 | 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 | 原 件 × 1 | 必备材料 | 收取原件 | |
2 |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 | 原 件 × 1 | 必备材料 | 收取原件 (如未获批准,应当返还申请人) | |
3 | 本人照片 | 二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48/33mm)2张 | 必备材料 | 收取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 原 件 复印件 × 1 | 必备材料 |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 |
5 | 近两年内出入境记录 | 原 件 复印件 × 1 | (指:通过护照或其他证件证明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两年内,在国内连续居住满90天或6个月内累计居住满90天) | 必备材料 |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
6 | 国外合法居留证明 | 原 件 复印件 × 1 | 必备材料 |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 |
7 | 房屋所有权证 | 原 件 复印件 × 1 | 必备材料 (提供申请人或担保人合法、稳定住所的房产证明) |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 |
8 | 个人生活保障承诺书 愿意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承诺书 | 原 件 × 1 复印件 × 1 | 担保人需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稳定工作或收入并有能力提供担保 | 必备材料 (申请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稳定工作或收入者填写提供)申请人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稳定工作或收入者,由担保人填写提供 | 收取原件、复印件 |
9 | 居民户口簿 | 原 件 复印件 × 1 | 担保人提供 | 核查原件,收取复印件 | |
10 | 关系公证书 | 原 件 × 1 复印件 × 1 | 1.由亲属代为提出申请的,须提供亲属与申请人的关系公证; 2.由国内亲属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供亲属与申请人的关系公证; | 收取原件、复印件 |
注:
1.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保证其填写内容真实、有效并承担其法律责任。复印件要求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2.“华侨回国定居申请表”和“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下载或前往各受理地点索要。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业务手册(相关附件)下载.docx